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渔规定的最新公告
为加强河源市渔业资源保护,维护渔业生产秩序,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和《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河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渔规定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禁渔时间
1. 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,为期4个月。
2. 禁渔期间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水域内进行捕捞、收购、销售、运输和加工渔业产品。
二、禁渔区域
1. 全市所有天然江河、水库、湖泊、港湾等水域均纳入禁渔范围。
2. 禁渔区域内禁止使用电鱼、毒鱼、炸鱼、迷魂阵、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。
三、禁渔对象
1. 禁渔期间禁止捕捞的鱼类包括:鲢、鳙、草、鳊、鲂、鲈、鲤鱼、鲫鱼、鲢鱼、鳙鱼等。
2. 禁渔期间禁止捕捞的其他水生生物,如虾、蟹、贝类等,具体种类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。
四、法律责任
1. 违反禁渔规定,擅自捕捞或者收购、销售、运输、加工禁渔对象或者使用禁用方法的,将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。
2. 捕捞禁渔对象或者使用禁用方法,情节严重的,将依法吊销捕捞许可证,并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宣传教育
1. 各级政府、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禁渔宣传力度,通过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网络等媒体,广泛宣传禁渔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。
2.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渔业资源保护,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。
六、其他事项
1. 禁渔期间,渔业主管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,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。
2. 禁渔期间,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捕捞的,需提前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3.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河源市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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